助学金分档资助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实施精准资助,有效推动教育脱贫,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结合哈尔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哈尔滨现代艺术设计职业技术学校助学金分档资助细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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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认定机制,推进教育精准资助、精准育人,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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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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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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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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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病等)。
第(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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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要求要统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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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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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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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组织机构 组长:姜连兴
副组长:吕慧敏
组员:刘阳、常希佳、陆昊、潘铁、怀勇、孙艳民、栾超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评议小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担任成员。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分档标准
第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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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设置为“特别困难”
(A档)、“困难”(B档)和“一般困难”(C档)三档。
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学生及家长对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工作,学校认真执行该项工作,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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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认定与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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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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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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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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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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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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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 1、提前告知;2、个人申请;3、学校认定;4、结果公示;5 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班会、展板、校园广播、讲座、至家长一封信等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城乡低收入等证明材料。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需提供相关证眀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年级(专业)认定小组汇总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第十四条 认定小组要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评议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家访,并填写家访记录表、留存家访照片。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及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统计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